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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权益#劳动合同其他条款约定,诸如以基本工资作为计算加班工资的核算基数等规避劳动合同法的内容,只有妥协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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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现在劳动合同通常都是制式模版,企业能够补充的这就是在“其他条款”中约定。约定的内容也要符合《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否则是无效的。二、另外,主观上补充条款应是劳资双方真实、自愿意思的协商结果;客观上求职者是否有“协商能力”就只能看你能否掌握“非本人意愿”的有效证据了,无法证明“被迫”就只能以书面约定为准。三、关于加班工资的核算基数,有约定的以约定为准,没有约定的以实际收入的平均值为参考基数。失误中,大多数公司都会约定以基本工资为基数,只要基本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那这个约定就是合法的,不存在规避劳动合同法的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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