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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要打破工伤认定“48小时限制”?

知行合一 江苏/安徽师范大学/办公室主任/行政人事经理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那如果是在第49小时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岂不是难以被认定为工伤? 随着现代人工作强度和压力的不断增大,因病致残、因病致死的现象屡屡发生,以“48小时时限”区分是否享有工伤待遇,难免被质疑有失公平。毕竟被认定为工伤,对于职工的直系亲属来说利益重大,而且家属又怎么可能放任自己亲人生机而不积极抢救,即使只是一线生机。随着医疗技术的进步,多维持一段时间的生命也并不是什么难事,如果确实因公死亡,“48小时限制”又是否真的合理呢? 中国社科院社会法研究室副主任王天玉接受媒体采访时也表示:“48小时时限”条款本身是工伤保险的扩大适用,属于强制性分配风险,即以时间限度代替应有的因果关系审查,以工伤保险承担其他社会保障功能,如果仅以积极抢救48小时作为考虑,在实践中容易发生道德风险。 比如,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在送医院抢救时,用人单位可能千方百计地要求维持职工的生命至48小时后,职工亲属则面临放弃治疗还是放弃工伤待遇。 工伤认定“48小时限制”如何完善?专家建议:“忽略“48小时时限”,从突发疾病“是不是因工作原因造成的”这一角度进行完善,即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因工作原因直接导致疾病发作死亡或者经抢救无效死亡、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均可“视同工伤”。” 最后,工伤认定既要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要避免让用人单位承担过重的责任和压力,更要将标准尽可能清晰化、适用更加合理化,确保工伤认定制度真正发挥应有的价值和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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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安徽师范大学
您真是解决了我的大难题,感谢~
21-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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