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发动态
登录
没有新消息
更多内容
首页
问题
回答
为什么要打破工伤认定“48小时限制”?
知行合一
江苏/安徽师范大学/办公室主任/行政人事经理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那如果是在第49小时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岂不是难以被认定为工伤? 随着现代人工作强度和压力的不断增大,因病致残、因病致死的现象屡屡发生,以“48小时时限”区分是否享有工伤待遇,难免被质疑有失公平。毕竟被认定为工伤,对于职工的直系亲属来说利益重大,而且家属又怎么可能放任自己亲人生机而不积极抢救,即使只是一线生机。随着医疗技术的进步,多维持一段时间的生命也并不是什么难事,如果确实因公死亡,“48小时限制”又是否真的合理呢? 中国社科院社会法研究室副主任王天玉接受媒体采访时也表示:“48小时时限”条款本身是工伤保险的扩大适用,属于强制性分配风险,即以时间限度代替应有的因果关系审查,以工伤保险承担其他社会保障功能,如果仅以积极抢救48小时作为考虑,在实践中容易发生道德风险。 比如,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在送医院抢救时,用人单位可能千方百计地要求维持职工的生命至48小时后,职工亲属则面临放弃治疗还是放弃工伤待遇。 工伤认定“48小时限制”如何完善?专家建议:“忽略“48小时时限”,从突发疾病“是不是因工作原因造成的”这一角度进行完善,即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因工作原因直接导致疾病发作死亡或者经抢救无效死亡、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均可“视同工伤”。” 最后,工伤认定既要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要避免让用人单位承担过重的责任和压力,更要将标准尽可能清晰化、适用更加合理化,确保工伤认定制度真正发挥应有的价值和作用。
8
赞+1
0
评论
0
条评论
知行合一
江苏/安徽师范大学
您真是解决了我的大难题,感谢~
21-06-24
赞0
回复
问题来自于
知行合一
江苏/安徽师范大学/办公室主任/行政人事经理
为什么要打破工伤认定“48小时限制”?
4270
阅读
1
回答
我要回答
邀请回答
推荐阅读
你知道工伤鉴定的工伤认定程序是怎样的吗?
4回答
2250阅读
员工工伤的认定原则是怎样的啊?
4回答
1854阅读
工伤要去哪里鉴定,认定程序是怎样的?
4回答
4092阅读
工伤认定的步骤是什么样的啊?
4回答
2026阅读
工伤该怎么认定,要去哪里办理?
4回答
2362阅读
工伤鉴定中工伤的认定程序是这样的,必看!
4回答
1.7w阅读
工伤鉴定中认定工伤的程序是这样的,必看!
4回答
5.3w阅读
工伤鉴定中认定工伤的程序是这样的,须知!
4回答
5181阅读
工伤鉴定中认定工伤的程序,必看!
4回答
4.1w阅读
正在发声
热门搜索
🔥职QStar养成计划
职Q每日打卡
🔥做得一手好菜
职场相亲角
找工作找工作
披荆斩棘的老哥
乘风破浪的小姐姐
当代斜杠青年的自我修养
我的微笑☺
今天你做了哪些努力
锦鲤许愿池
一张图证明你的颜值
甜甜的恋爱
为什么要打破工伤认定“48小时限制”?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那如果是在第49小时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岂不是难以被认定为工伤? 随着现代人工作强度和压力的不断增大,因病致残、因病致死的现象屡屡发生,以“48小时时限”区分是否享有工伤待遇,难免被质疑有失公平。毕竟被认定为工伤,对于职工的直系亲属来说利益重大,而且家属又怎么可能放任自己亲人生机而不积极抢救,即使只是一线生机。随着医疗技术的进步,多维持一段时间的生命也并不是什么难事,如果确实因公死亡,“48小时限制”又是否真的合理呢? 中国社科院社会法研究室副主任王天玉接受媒体采访时也表示:“48小时时限”条款本身是工伤保险的扩大适用,属于强制性分配风险,即以时间限度代替应有的因果关系审查,以工伤保险承担其他社会保障功能,如果仅以积极抢救48小时作为考虑,在实践中容易发生道德风险。 比如,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在送医院抢救时,用人单位可能千方百计地要求维持职工的生命至48小时后,职工亲属则面临放弃治疗还是放弃工伤待遇。 工伤认定“48小时限制”如何完善?专家建议:“忽略“48小时时限”,从突发疾病“是不是因工作原因造成的”这一角度进行完善,即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因工作原因直接导致疾病发作死亡或者经抢救无效死亡、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均可“视同工伤”。” 最后,工伤认定既要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要避免让用人单位承担过重的责任和压力,更要将标准尽可能清晰化、适用更加合理化,确保工伤认定制度真正发挥应有的价值和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