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弹性工作制度合理吗?

打伞的鱼

合不合理要看是什么工作,劳动法规定弹性工作制适用对象存在一定的特殊性,例如一、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二、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三、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弹性工作制的职工。但是企业要实行弹性工作制首先得报劳动局审批,如果没有的话就属于违法行为了,试想一下如果这种企业冒着违法的风险实行弹性工作制,他会给你发超出法定工时的加班费用吗。实质上只不过是压榨员工时间罢了,更有甚者是在透支员工的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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