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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企业不断面试,但是却不招人,这是为什么?

知行合一 江苏/安徽师范大学/办公室主任/行政人事经理

招聘单位以籍贯为由拒绝应聘者,法院支持其精神抚慰金!   案情   小闫是河南人,其在一家求职网站上看到某公司在招聘,遂投递了简历,应聘该公司的法务和董事长助理两个职位。后小闫收到了该公司回复,不适合原因一栏只写了“河南人”三个字。   小闫认为,某公司招聘人员存在地域歧视行为,故诉至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及公开登报道歉,获法院支持!(来源:人民法院报案例) 普法时间: 1.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三条“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以及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不得实施就业歧视”的规定。 2.民法典规定,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法院审理认为某公司在查看小闫简历后即快速得出不合适结论并注明“不合适原因:河南人”,该表意清晰,系以小闫的籍贯因素拒绝给予其工作机会,以与工作内在要求没有必然联系的因素对小闫的应聘进行不合理的限制,拒绝给予其就业机会,已经构成就业歧视。该公司在查看简历后的短时间内给出上述拒绝理由,且对该拒绝事由未有任何掩饰或回避,足见其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具有重大过错。该就业歧视行为造成小闫丧失了就业机会,损害了小闫作为劳动者的人格尊严。 3.侵权责任的承担需要考虑侵权人的主观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方式以及对小闫造成的(精神)损害后果的严重程度等因素,法院对小闫的主张予以支持。 提醒用人单位:在设置招录条件等时,建议不带歧视性(比如性别)、对岗位有特殊要求的(比如相关特岗证书等)需要予以明确等,符合法律规定,避免因此遭到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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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安徽师范大学
和我想到一块去了,嘿嘿。采纳你的回复~
21-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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