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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逼迫員工離職,員工可以收集哪些證據進行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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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辞职须知   一,员工辞职,是行使劳动合同解除权,不需要申请。 依据劳动法理论,员工行使劳动合同解除权,只要遵守法律规定的程序,单方即可为之,不需要批准,所以也不需要向谁申请。《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关于员工基于三类不同情形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均未规定员工辞职需要单位审批。 所以,辞职时,不用书写辞职申请。 二,员工辞职的理由及相应法律责任。 试用期内,如果发现单位有明显过错,依法可以随时解除 三,试用期内员工解除劳动关系,若单位无过错,除提前3日通知外,还应当确保解除通知应当在试用期届满前送达单位; 四,员工基于单位过错解除,送达书面解除通知最好采取邮寄方式,或者电子邮箱,以防单位以未收到通知为由以员工无故旷工将员工开除。 五,劳动关系存续过程中,单位过错可以导致员工辞职的情形。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五,注意搜集证据。 打官司,很大程度上就是打证据。谁的证据多,证据确凿,谁胜诉的几率就大。劳动争议也一样。尽管法律及司法解释对劳动争议中举证责任的分配倾向于劳动者,但不代表劳动者从此就不再负有举证责任。 证明劳动关系、加班事实存在的相关证据的举证责任,劳动者必须承担。证明单位存在某些过错,例如,规章制度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情形,员工也必须承担举证责任。 而上述证据,在劳动关系存续过程中,多半由单位保管。劳动者一旦离职,搜集起来,困难重重。因此,劳动者在离职前,必须要做好相关证据的搜集工作。 比如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就必须举证证明事实劳动关系的存在,搜集的证据包括工牌、工资发放记录、社保缴费记录、考勤记录、领导签字的请假条等凡是能够证明员工在上班的所有证据。 比如,要证明加班事实的存在,就要搜集单位的值班安排表、相关考勤记录等。 如果实在没有任何证据,跟单位相关领导打电话、发短信,确定相关事实,比如拖欠工资什么时候发、加班费怎么算等,只要领导没否认事实存在,这都是证据。 当然,电话录音,法律有特别规定,必须在公共场合,不能侵犯他人隐私等。 证据搜集,越早越好。 越早,对方防备意识越差,越容易搜集;越晚,对方防备意识越强,搜集越难。等双方已经对本公堂的时候,员工基本上不可能从单位能搜集到任何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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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真是解决了我的大难题,感谢~
21-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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