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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员工提前30天申请离职无效且需承担新员工“试岗费”?
在成都一家公司任职的小柳已经提前30天提出了离职,公司却以没有收到“有效离职申请”为由,对离岗的小柳做出了旷工处理。同时,在沟通薪酬结算时,公司要求小柳承担下一任员工的试岗费用,共计300元。大家怎么看待这一公司HR行为?合理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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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员工提前30天申请离职无效且需承担新员工“试岗费”?
用工单位所说的“试岗费”无法律依据,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三)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的;也即试用期内,员工只需提前3天提出辞职即可离开,用工单位必须支付试用期间的工资。 建议你: 第一、先跟单位人事协商,指出其无理要求,如单位不改变,则 第二、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协助处理,如果仍未解决,则 第三、申请劳动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一般走到第二步,单位都会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