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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职日记#新入职一家公司,财务助理,公司要求提供征信报告,这是属于正常范围入职吗?不属于侵犯隐私吗😂😂

﹏執念

依据《征信业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向征信机构查询个人信息的,应当取得信息主体本人的书面同意并约定用途。但是,法律规定可以不经同意查询的除外。征信机构不得违反前款规定提供个人信息。征信机构或者信息提供者、信息使用者采用格式合同条款取得个人信息主体同意的,应当在合同中作出足以引起信息主体注意的提示,并按照信息主体的要求作出明确说明。信息使用者应当按照与个人信息主体约定的用途使用个人信息,不得用作约定以外的用途,不得未经个人信息主体同意向第三方提供。企业如果要求员工提供征信报告,那你就要求企业在征信报告上注明仅限于用途范围或者企业看后立即归还你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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