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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被狗绳绊倒身亡,作为律师,你认为“意外”谁该担责?

一指流沙

这个案件首先不应定刑事案件,因为致老人死亡的直接因果关系系狗绳拌倒,而狗从主体上不符合犯罪构成的主体要件,除非有人操纵狗把狗作为犯罪工具,且也不存在刑法上的过失犯罪,因为刑法的过失犯罪有两种一是过于自信一是疏忽大意,第一种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社会危害性相信能够避免,后者是行为应当预见会发生社会危害应疏忽大意未预见。结合本案狗的饲养人和管理人均不具备上述要件,故公安定意外事件从刑事法学觉度是完全正确的!那老人的损失由谁赔偿呢,民法典讲的很清楚,由狗的饲养人和管理人赔偿,且小孩的父母不应承担责任,因小孩只有十二岁系限制行为能力人,虽然狗的饲养人委托孩子管理狗,但这种委托行为写孩子系限制行为能力人且末征得孩子父母同意的情况下而没有效力,且孩子在帮狗主人管理狗时孩子父母也末在场,其当然不存在监护过错。故此民事责任只能由狗主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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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您的提醒!可能是出于职业病的原因吧!因为以前我是刑事案件的审判工作!我有得罪望多包涵!但这里我向您保证我是善意的并无恶意!
20-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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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都是讨论问题,有不同看法很正常,张民楷教授与周光权教授有时还意见不一致呢。不能因为别人意见与你的不统一就质疑别人的专业吧!作为一个法律人,心态平和才是成熟哦!不然在庭审中很容易被别人击怒而失态的哦!
20-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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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来源于生活,如果你是狗主人你认为你构成犯罪,我国的刑法是罪刑法定,法律没有规定为犯罪的你的行为危害性再大也不能定罪!不作为犯罪的前提是我必须能作为,作为就是我能提前明知狗只要带绳子出去就会致人死亡而故意不作为,请问换成你你能明知这一点吗?
20-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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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来你对不作为犯罪的构成要件还是不太清楚!请问不作为犯罪故意产生的时间是什么时候?如果你知道这一点你就不会这样认为了!
20-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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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案子也可以定刑事案件,致老人死亡你因果关系是狗绳绊倒这点没错。但狗主人符合不作为犯罪你主体要件,你所说的操纵狗把狗作为犯罪工具那是故意犯罪,而狗有伤人危险这一事实并不意外,狗主人是可能也应该预见这种危险的产生,报道中狗主人也说明了不小心被狗跑出去了。狗主人对狗有管理的作为义务,狗出来伤人是因为狗主人没有尽到管理义务造成的不作为过失。因些狗主人有创设了狗外出可能伤人的危险。有责任,但无故意,可以减轻或免于刑罚。 民事方面,报道中没说明狗主人委托小孩管理狗,小孩是在主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将狗带走的,因此,狗主人与小孩不存在委托合同关系。属于无权占有。小孩未满十四岁,不成立过失至人死亡罪,因此不负刑事责任,但小孩的监护人对小孩有监护义务,小孩未经主人同意带狗外出,狗绳绊倒老人至死这一侵权事实存在,因此小孩的监护人应承担侵权责任。狗主人因未尽到狗的管理义务,对狗侵权也应承担侵权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所有人和管理人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但人家属暂未提出赔偿请求。最好的解决办法是狗主人和小孩监护人应该主动找受害人家属协商解决,取得谅解,维护和谐,千万别把别人的宽容当懦弱。
20-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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