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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被狗绳绊倒身亡,作为律师,你认为“意外”谁该担责?
8月18日,广东佛山杏坛镇通报“老人被狗绳绊倒身亡”事件。经调查,12岁罗某牵别人家狗出去玩,狗绳意外将老人绊倒身亡。各方律师给出了专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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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被狗绳绊倒身亡,作为律师,你认为“意外”谁该担责?
这个案件首先不应定刑事案件,因为致老人死亡的直接因果关系系狗绳拌倒,而狗从主体上不符合犯罪构成的主体要件,除非有人操纵狗把狗作为犯罪工具,且也不存在刑法上的过失犯罪,因为刑法的过失犯罪有两种一是过于自信一是疏忽大意,第一种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社会危害性相信能够避免,后者是行为应当预见会发生社会危害应疏忽大意未预见。结合本案狗的饲养人和管理人均不具备上述要件,故公安定意外事件从刑事法学觉度是完全正确的!那老人的损失由谁赔偿呢,民法典讲的很清楚,由狗的饲养人和管理人赔偿,且小孩的父母不应承担责任,因小孩只有十二岁系限制行为能力人,虽然狗的饲养人委托孩子管理狗,但这种委托行为写孩子系限制行为能力人且末征得孩子父母同意的情况下而没有效力,且孩子在帮狗主人管理狗时孩子父母也末在场,其当然不存在监护过错。故此民事责任只能由狗主人承担!